十五年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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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中山市
/古镇镇
类别:本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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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为全面推进我镇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生活、人的素质的全方位提升,促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为实现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人才资源支撑,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古镇镇户籍学生十五年免费教育暂行办法。
第二章 免费教育的对象及范围
第二条 免费教育的对象: (一)父或母必须是原籍古镇镇村(居)民,且在古镇有固定住房和固定工作,学生本人也已登记入户古镇的在市内外公办或民办正规幼儿园、普通高中(含职中、中专、中技)就读的所有在校学生。 (二)属新迁移入户我镇的学生,父或母必须是经市、镇两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调入我镇满五年或以上的中、高级技术人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在我镇居住和工作(提供父或母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 (三)在古镇镇属机关、单位(含条条单位)、学校工作的公务员和正式在岗在编的干部、职工的子女。 第三条 十五年免费教育是指:学前三年教育(指就读幼儿园小班、中班、大班三年教育),小学六年教育,初中三年教育,高中三年教育(含职中、中专、中技,下同)。 第四条 免费教育的范围:学前三年教育的保教费,按上级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六年、初中三年)的学杂费和课本费,高中三年教育的学杂费。
第三章 免费教育的标准
第五条 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六年、初中三年)按上级规定已免收学杂费和课本费(不包括作业本以及教育部门审核选用教材目录以外的其他教辅用书和经物价部门核定的其他收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实施方法按中山市的方案进行。 第六条 学前三年教育,高中三年教育采用先按标准交费,后报销的办法实施。 第七条 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以当学期经市以上的物价部门、教育部门核定的公办学校(幼儿园)规定的学杂费(保教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 (一)普通高中每学期1200元,职中每学期1350元,中技每学期1350元,中专每学期1550元的标准执行(未达以上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标准补助),其余收费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交。 (二)学前三年以公办幼儿园现行的保教费每学期1300元的标准执行(未达1300元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标准补助),其余收费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交。
第四章 免费教育的经费来源及报销程序
第八条 学前三年免费教育、高中三年免费教育所需经费由镇、村两级分担解决。第一学年(2007年9月至2008年8月)为试行阶段,镇负担30%,村负担70%。 第九条 报销程序: (一)属农村户籍的学前三年幼儿学生,高中学生,每学期缴费后于每年四月、十月,凭缴费单据到所属村委会报销。 (二)属居民户籍的学前三年幼儿学生,高中学生,每学期缴费后于每年四月、十月,凭缴费单据到所属居委会报销。 (三)如属贫困户、低保户的学生,每学期缴费前可在户籍所属村(居)委会预借应缴交的费用,待学校开出收费单据后再拿回所属村(居)委会作报销凭据。 (四)贫困户、低保户的学生,免除学杂费后读书仍有困难的,可向镇扶困助学机构申请困难补助。 第十条 各村(居)委会,接受学前三年幼儿学生、高中学生报销登记后,给予公示五天。各村(居)委会要将本村(居)委会所属学生的具体情况(见附表)填写清楚,将有关资料送镇教科文卫办公室审核并报镇领导批准后,由镇财政所下拔30%的经费到所属村(居)委会,最后支付学生的学杂费(保教费)。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镇免费教育待遇: (一)父或母虽是古镇户籍,但该子女未办理古镇户籍入户的。 (二)完成高中三年学业后,再复读的。 (三)有弄虚作假的。 第十二条 属古镇镇空挂户籍的,本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属古镇镇户籍,父母都不在古镇镇内居住和工作的空挂户,其子女不享受本镇十五年免费教育待遇。 (二)因工作迁入古镇镇户籍,中途自动离职且不在古镇镇居住及工作的空挂户,其子女不享受本镇十五年免费教育待遇。 (三)因工作需要将户籍空挂到古镇镇的,先前如有协议规定,则按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未达录取分数线而择校的,凭择校缴费单据,逐学期按“第七条(一)项”的规定标准补助。 第十四条 各单位、各有关工作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服务群众,服务学生的原则,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办事,如有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教科文卫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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